“违法作为”和“不作为”岂能成为公务员的荣耀?(2)
“违法作为”和“不作为”岂能成为公务员的荣耀?(2)
三、该拒绝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该项行政审批的新法规较老审批办法要简单化、高效率和合法化。在新法规办法未正式实施前,不应停止对积压申请的审批,而应参考新法规的基本精神、原则和要求,对按照旧办法正在审核的企业,在审批中予以参考和调整,这是法治社会所遵循的最一般性规则和要求。如果监管司从上月起对所有(绝大多数)的申请企业予以拒绝,将这些企业的审批置于新法规实施之后,是为了减轻现存积压的审批压力的话,那么,监管司至少应对此行为作出稍微正规的通知,以使申请企业明确知道在新法规实施后重新递交申请的权利和时间安排。
《行政许可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30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38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管司的电子监管系统的通知仅“不予注册”就算完成了其行政行为,这严重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上述规定,严重剥夺了原告企业的合法权利,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营和计划,给申请注册的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四、严重否定事实,且没有任何的依据和理由
8家申请注册企业的文件是完整的、全面的,没有任何的问题,5家企业都是我们在2月16、18日寄出的补充材料,该些企业都是有实力 ,专业从事某一项废料并有丰富经营经验的公司,监管系统所说的不合格文件的不合格性是根本是不存在的。
五、监管司的工作态度不负责任,工作状态极其混乱
我们提交的补充文件多次被遗丢,却说我们没有补充文件,这令我们十分头疼,并且在回函中竟然将企业申请的内容都搞错(见证据4),这种可笑的错误如果属于经常性的话,那么,怎么能应付每年几百家的企业申请呢?怎么能做到《行政许可法》第33条规定的:“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第37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定要求呢?
综上,监管司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申请企业的权利,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