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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进口废料经营准入制度看欣弗事件的责任主体

作者: 彭琰 发表于: 2010年03月22日 09:24:48 · 浏览:2,546 次· 0 条评论· 【我来说两句】 

近半个月来,媒体连篇累牍地报道的“欣弗事件”,应引起人们深度的理性思考。昨天,国家药监局的发言人在央视2台的专题节目中表态:药品生产企业是事件责任的主体。而安徽省和企业所在市的药监部门在节目中竟踢起了皮球。一件人命关天的大案,生产企业以关门为大吉,而政府以踢皮球和推卸责任给企业为大吉……

 

凡属“市场准入”的法律及政府监管制度范畴的,都属于公法规范的对象,即作为公法实施者和监督者主体的政府,其社会责任与公法规范对象的责任是相关的、相互连带的,因为,他们的行为直接涉及的是民众,是社会公共利益, 即公法保护的对象。

 

国家质检总局对于外商经营进口中国废料就采取了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这种要求外国供应商须建立系统完善的ISO9000和ISO14000制度体系,就是公法的职能和作用。基于废料进口直接涉及到环境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一旦因进口废料而产生了污染事件甚或人身侵害案件,承担法律政策救济和赔偿责任的主体,首先是政府监管部门,之后,政府和受害者再向侵权者分别追偿。

 

ISO9000和ISO14000是国际标准化的企业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完善体系,这是个动态的运行体系,就是说,质检总局对建立ISO制度体系的外商采取经常性的抽查制度,对建立的制度体系进行不断的审核、测量、评价、评审、改进,以推动这个体系的有效运行。

 

废料进口贸易尚且如此严谨地实施“市场准入”制度,而最直接涉及到民众百姓生命的医药产业,却频频丑案不断。“欣弗事件”的调查结果证明,生产工艺中的“消毒”程序不符合标准,这就难以让政府主管部门踢皮球的理由成立,即使不懂得药品生产工艺和程序的外行人也能明白,“消毒程序”作为直接注射到血液中的注射药而言,是在其工艺中和设备流程中很重要的环节,这就说明,政府的审核、检测、评价、审定、抽查这些公法范畴的执法行为,在欣弗的生产中甚或该企业的整个生产中,没有任何的意义和作用,就是说欣弗的生产并不在法律的约束范围内。

 

作为治病救人的药品生产行为竟能在法律的天网之外,这是多么可怕的情景,其实,这比私人持有重型武器而肆意行暴更加残酷,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

关于作者: 彭琰
海元律师事务所和中国低碳文化艺术网 www.lowcarbonart.com 董事长。美国哥伦比亚国际学院管理学博士,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系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国际包装技术贸易公司总经理助理、海口海北实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部副总经理兼总法律顾问。入选《世界名人录》、《世界优秀专家人才名典》、《中国著作权人档案》、《当代中国法学名家》。主要著作:《国际商法实务操作》、《最新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实务全书》、《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国际商务新操作》、《谁为企业老总造饭碗》。社会兼职:沈阳大学教授、世界产权贸易学会理事、中国公共关系协会理事、中华杰出女性协会理事、欧美同学会商会会员、柳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联系电话:8610-5861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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