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实力是以低碳的方式抵抗风险的力量

软实力是以低碳的方式抵抗风险的力量
 
软实力(soft power): To achieve desired outcomes, you can coerce with threats, induce with the payments, or attract and co-opt to get people to want what you want. 这是Joseph Nye在《Soft Power》一书中所做的定义。Power的定义是:the ability or right to control people or events.
 
对于一个国家也罢,一个企业也罢,一个人也罢,软实力是最基础的本质力量,而不是很多人误认的和谐企业文化、柔性营销与服务等这些锦上添花的内容。这主要表现在3个层面。
 
首先,软实力表现在“控制力量”上,这种控制是对某个个体命运的控制力,包括对大自然带来的、所处环境带来的以及人为因素带来的威胁性风险(threats)。一切阻碍一个个体达到渴望的预期目标的不利因素都应视为风险,而竞争本身就是威胁性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主要包括:
 
第1类,是环境中法定性的规则和硬性条件,这是最大的风险,因而,不了解这些风险的本质、特征和内容,就根本无法适应它,更谈不上对它的控制力。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较低,这是最重要的因素。因而,软实力的建设与强大首先要有能力把握这些硬性规则,一旦遇到威胁性情形,那么,就具有充足的力量来抵御它,使之不会具有较大的破坏性。
 
第2类,是环境中可能产生的潜在性风险,这些风险不是硬性的不变化因素,而是动态的变化性因素,例如,合作方的破产、商业信息的泄露、突然的诉讼、合同的中止与索赔等。这些动态性风险是可以预料到的,可以完全控制和引导的,具有第1种能力的个体在任何交易中都可以对这个第2种风险提前预防与控制。
 
第3类,是环境外难以预料的威胁性因素与事件。这是最难以掌握的障碍,是对软实力的最大挑战,然而,真正具备强大软实力的个体,对这一类风险的抵抗力量也做出了充分准备与安排。正如可口可乐声称的:即使全世界的可口可乐工厂在一夜之间被全部烧光,那么,第二天,就能得到重建。
这类风险属于人力“不可抗力”范畴的,是人的力量不能预见、不能阻止、不能预防的意外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因素变更(国家政策调整等)。
任何一个个体,无时无刻地不处于这3类风险之中,要想具备软实力,就要对这3类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和安排,这是建设软实力的基础。然后,在具备上述认识与安排的前提下,还要具备对任何一种风险都要有引导性的破解力量,使这种破解不仅不对预期目标构成威胁和阻力,相反,要引导它成为积极的因素(induce with the payments… to get …what you want)。
这个“转败为胜”的境界是最高难度的,这不仅是对硬实力的一次重大挑战,更是对包括前瞻性能力和危机处理能力与技巧的考验,没有长时期的历练是无法承受各种危机情景的,这首先基于低碳思想和管理系统的惯性,即以最低的处理成本,选择最佳的处理方案,安排最合理的合作模式,采取最便捷的路径,最终获得了最完美的结果。
 
而这种境界正是软实力的终极目标和本质内涵,而“企业价值观、企业精神、企业文化与魅力”却是这3种风险应对能力的提炼与精华,而不是与这些能力相并列的同层次概念,不具备上述3类情景的素质与技巧,根本就谈不上什么文化与精神这种抽象性的概念。
 
                 软实力内涵的结构:

 

 
因而,以低成本消耗的低碳方式,抵抗命运中各种不利因素和威胁性危险,从而引导这些因素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转化,并达到目标,这正是软实力的精髓。

软实力的终结者——文化的力量

软实力的终结者——文化的力量
 
    Joseph. Nye 在《软实力》一书中指出: “When you can get others to admire your ideals and to want what you want,
 you do not have to spend as much on sticks and carrots to move them in your direction. ”, 这里所说的 admire,是出自别人心里的敬佩和服从,因而不需要付出较多的“胡萝卜加大棒”的成本就可以引导他们按着自己的方向做自己想做的事情。这正是任何东西都无法超越的终结者力量所导致的,而这个终结者就是文化。
 
    文化之所以具有如此的力量,是源于文化是由一群内容所构成的,是集合的综合效果和精炼的折射。这些内容包括:思1理念、行为模式、风俗习惯、外观外表方式、个性气质状态等等。衡量某种文化力量的大小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 1,   这种文化的影响力幅度很大,具有被普遍接受、普遍被受感染、普遍被模仿的特征。如果仅被少数个体所接受,那么就构成不了文化的力量。例如,《蓝海战略》一书,无论作为一种思想、一种理念还是一种竞争模式,其内涵中都孕育着强大的文化力量,其精髓快速地被全世界的企业界和经济学界以及管理学界所推崇和传播,成为迅速普及的思想。
 
  第 2,   这种文化的影响力具有现实性和指引性的特征。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道德是以“实践的精神”来把握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一种文化如果脱离了现实性和实践性,那么,就不存在了价值和发展的可能性。
 
  第 3,   这种文化的影响力具有前卫性和前瞻性。前卫性和前瞻性是基于丰富经验和渊博知识的条件下对未来的正确感知。任何行为如果脱离了预测功能,其未来的发展是茫然的,那么,这个行为就充满了风险性和不可控性,则这个行为就属于非理性的。作为凝聚了文化力量的思想理念、行为判断及决策,其形成的过程都包含了前卫性和前瞻性。
 
    对于任何一个个体,软实力的形成与提升过程就是文化力量的孕育与强大的过程。当软实力以一种文化的形式和状态被社会所接受时,就意味着这个软实力已经成熟。
 
    我国的很多产品不具有文化内涵,只是以低廉作为优势,这就表明了这些产品的生产企业还没有建立或建立起企业的软实力。因而,就要在竞争中较多的支付“胡萝卜和大棒”的成本。而玩弄胡萝卜也好,还是大棒也罢,不仅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危险性,而且,更需要高超的技巧。
 
    因而,较早的对终结者予以投入,那么,在建立软实力的同时,还节省了“胡萝卜和大棒”的高额代价。

从进口废料经营准入制度看欣弗事件的责任主体

近半个月来,媒体连篇累牍地报道的“欣弗事件”,应引起人们深度的理性思考。昨天,国家药监局的发言人在央视2台的专题节目中表态:药品生产企业是事件责任的主体。而安徽省和企业所在市的药监部门在节目中竟踢起了皮球。一件人命关天的大案,生产企业以关门为大吉,而政府以踢皮球和推卸责任给企业为大吉……
 
凡属“市场准入”的法律及政府监管制度范畴的,都属于公法规范的对象,即作为公法实施者和监督者主体的政府,其社会责任与公法规范对象的责任是相关的、相互连带的,因为,他们的行为直接涉及的是民众,是社会公共利益, 即公法保护的对象。
 
国家质检总局对于外商经营进口中国废料就采取了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这种要求外国供应商须建立系统完善的ISO9000和ISO14000制度体系,就是公法的职能和作用。基于废料进口直接涉及到环境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一旦因进口废料而产生了污染事件甚或人身侵害案件,承担法律政策救济和赔偿责任的主体,首先是政府监管部门,之后,政府和受害者再向侵权者分别追偿。
 
ISO9000和ISO14000是国际标准化的企业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完善体系,这是个动态的运行体系,就是说,质检总局对建立ISO制度体系的外商采取经常性的抽查制度,对建立的制度体系进行不断的审核、测量、评价、评审、改进,以推动这个体系的有效运行。
 
废料进口贸易尚且如此严谨地实施“市场准入”制度,而最直接涉及到民众百姓生命的医药产业,却频频丑案不断。“欣弗事件”的调查结果证明,生产工艺中的“消毒”程序不符合标准,这就难以让政府主管部门踢皮球的理由成立,即使不懂得药品生产工艺和程序的外行人也能明白,“消毒程序”作为直接注射到血液中的注射药而言,是在其工艺中和设备流程中很重要的环节,这就说明,政府的审核、检测、评价、审定、抽查这些公法范畴的执法行为,在欣弗的生产中甚或该企业的整个生产中,没有任何的意义和作用,就是说欣弗的生产并不在法律的约束范围内。
 
作为治病救人的药品生产行为竟能在法律的天网之外,这是多么可怕的情景,其实,这比私人持有重型武器而肆意行暴更加残酷,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

谁为企业老总造饭碗

经理人期权的经济学目的
    我觉得在中国现今的法律环境,与经理人的市场环境下,如实行吴先生所述的经理人期权达不到经济学上的目的。我将从两方面阐述这一观点。
    首先,什么是经理人期权的经济学目的呢?
    1、 使经营者自身的利益与企业长远的发展利益相一致。
    2、 扣减期权项下的利益,使经营者的经营不善受到惩罚。
    然而在我国,目前使经营者自身利益与企业长远利益相一致是不可能的。正像郝先生所讲的那样,我们没有一个好的选拔机制。所以期权不会实现其作用。它必须是在特定的或者规范的法律环境下的经济措施。
    在目前的这种情况下,要想使期权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使经理人除了期权外,再没有更好的选择。期权带来的利益必须超过灰色收益等隐性收益。
    第二个经济学目的探讨的是惩罚问题。这一条最根本的问题是企业和管理层的法律关系。在国外,尤其是在美国,企业家与股东是完全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我国则是政府任命关系。美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经理人必须做到忠诚与勤勉(有经典案例),股东可以以忠诚与勤勉为理由控告经理人。而我们国家在法律环境上根本达不到这种状况,而这种监督是司法方面的监督,靠行政上的监督是达不到目的的。
    下面我想谈谈管理人、企业和投资人的法律关系问题。有些人认为,由于国有企业存在管理人缺位,所以管理者期权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我认为这是不对的。因为对经理人的监督,应该是法律上的监督而不是行政上的监督。
    另外补充一点,美国企业和经理人冲突的模型与我国是不同的。打一个比方说,如果企业和第三人产生交易的时候,经理人由于具有控制权,所以有充分的信息。这时,如果经理人用非正常手段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正常利益时,他一定要在第三人获得的利益中获得自己的那一份,这被称为灰色收益。在西方,经理人之所以较少地选择灰色收益,是因为在他们正常工作与信誉项下的利益往往大于灰色收益,甚至是终生受益的。而在我国,情况是不一样的,由于缺少规范的法律环境和正常的供企业家流动的市场,所以对国有企业家而言,业绩和信誉都不能为他带来收益。所以灰色收益往往大于正常的收益。
    第三就股票市场而言,目前我国的股价往往不是企业业绩的真实体现。我国股票价格还要受到炒作、经济周期、股民心态等等因素的重大影响。
    第四个方面,我国对经理人的过失、疏忽以及不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第五个方面是经理人的价格问题。企业家既然是一种资本,就必然有其市场。而这一市场必须是存在竞争的。我国的经理人都是政府任命,按公务员行政级别待遇,怎么能够有合理的价格呢?
    总之,我认为法律环境是建立经理期权制度的基础与前提,而我国当前还不具有这一基础与前提。

国际许可证协议的概念和特点

发表于《国际经贸消息报》 
    国际许可证协议(International License Contract)
    的含义
    此定义的确切含义是工业产权的使用许可,因此可做以下定义:许可证协议是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其所有的或拥有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被许可方依照合同得到该项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合同。许可证合同的客体主要是技术使用权,具体的讲,即专利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和专用技术使用权。
    国际许可证合同有如下三个特点:
    (1)合同涉及的是使用权,不是所有权。作为该合同标的的技术知识的所有权仍属于许可证卖方,而且,该使用权在地域范围和时间上都受到合同的限制。
    (2)一国当事人许可另一国当事人使用其所有的或拥有的工业产权。
    (3)专利商标权的主体处于不同的国家。
    国际许可证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
    (1)客体的特殊性
    国际许可证合同的客体是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它们是无形财产权。
    (2)许可证买方是直接用户
许可证买方一般都有能力在购证后实施该合同项下技术,因而,买方须具有一定的技术知识及工业实施能力,以便吸收、消化所购买的技术知识,实现出其经济值。
    (3)许可证合同的买卖双方具有明显的合作性质
    许可证合同期限长,卖方必须履行义务,担保所提供的技术在买方工厂里实施后可以或必定达到合同所预定的经济指标。
    许可证合同兼有几种合同的特点:
   (1)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2)专利和商标把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割开,颇有些租赁合同的特点。
    (3)与高级劳务合同也有相似的地方。

进口废物原料注册的法律操作和商业智慧

进口废物原料注册的法律操作和商业智慧
 
进口废物原料是个很专业的进口业务。虽说进出口贸易是个大众性的业务,但废料的进口就是国际贸易中的高科技了。
 
我的事业的起跑线就是做进出口业务的,尤其是美国废纸进口中国的生意。现在看来,我堪称得上是个老行家了。
   中国资源的有限性及废料资源利用的缺失和原料性资源需求的巨大市场,都是中国进口国外可利用性废料的理由和获取利润的基础。
  
   中国政府对境外废料供应企业实行审批注册制度,显然是必要的。这不仅是政府宏观监督管理的需要,更是这个市场得以有序发展和环境保护之必需。
 
我律师所基于对国际贸易领域的娴熟和众多客户资源的经常性互补,使得我律师所成为从事《进口废料外商市场准入注册》业务的佼佼者。
 
   贸易商是纯粹的、彻底的生意人。不同于产品生产企业的是,他不只是接触和涉猎某一个点的用户,也不只是接触和涉猎用户的某一点。贸易是无处不在,商机是无处不在,因而这就需要特别的商业智慧,既捕捉、快速捕捉、广泛捕捉和不断捕捉。
 
  那些总是在思考、反省的人,是不容易做成贸易的。在政府所要求的建立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体系中就可证明这一点。
  在出现意外事件时,处理问题的果断和能力就是对企业是否是理性、规范的验证。因而,提交给政府的注册文件(约100页)不仅是法律、政策制度的建立文件,更是显示出其中蕴含的企业能力和企业家的商业智慧。
  
  说亚洲人大多是感性的,理性的成分少,在这项业务中,对此我是深有体会的。一个《环境保护质量控制制度》本是个复杂的体系,但日本和韩国企业竟仅做出两页纸来,这不能不说他们的理性思维也太简单了,这个文件我们做出的是18页。
 
   我律师所在给客户制作这些文件时,就协助企业建立了这样的思维和商业技巧。
 
我们制作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组织机构、各部门和岗位职责
二、遵守中国环境保护技术法规、相关环保控制标准和中
    国相关法规承诺书
三、固定办公及加工场所的资料
四、供货种类、数量及环保质量的相关证明
五、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及相关技术人员的背景介绍(包括
    危险废物、夹带废物控制和废弃物处置)
六、原料验收制度
七、计量、设备校准制度
八、不合格品控制的规定
九、员工培训计划
十、货物环保质量控制的承诺书(对供货来源及供货方环
    保质量控制的承诺)
十一、货物环保不合格处置所需承担相关费用的承诺书
十二、环境保护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由世界产权贸易市场引发的法律思考

当人们对一种财产试图非相容性地占有时,就产生了该财产的归属权与非归属权的问题,也就产生了这一权利的界定和划分后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时,法律意义的产权概念就产生了。
    产权(财产权利Property right,也等同权利)制度是文化传统与法律制度相融合的集中体现,因而,她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一个企业、一个组织的绩效的本质特征。
    对于产权理论的研究和实践,无论从哪个意义上说,都是一件具有开拓性和挑战性的事情,因而,同时也是一件令人关注和振奋的事情。
    一、产权制度建立的哲学基础
    人类在以相互给予爱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的同时,也努力谋求从社会和他人身上获得更多的属于自己能够支配的东西。事实上,这种追求本身正是人类创造“美”的源动力。人性的美、智慧的美、艺术的美,以及人类征服自然的伟大的力量之美贯穿于这一追求的全过程。因而,属于“我的所有,他人不得干涉”的财产权利,是人格本身具有的品性和能力。
    财产所有权的存在符合人类高级理性的原因,就在于所有权本身扬弃了人格中纯粹的主观性,而使人格趋于客观和完美。赋予人们以财产所有权后,能够使该财产所有者从其所能控制的财产上体现出他的意志中的规定和灵魂,从这种体现的过程和体现的结果看,这些财产已具有了人的目的性。
    在人的需求体系中,对财产(或通称财富)的需要是第一位的。基于这种需要,当个人的能力不足以达到获得更多的财富或满足更高的欲望时,人们选择了婚姻这种合作方式,以使共同创造的家庭财富远远多于个人的创造。在婚姻家庭中,即使只有一个人从社会上获得收入,其他人所做的一切(妻子操持家务,孩子认真读书),也是共同谋求最大化财富的合作模式。因而,婚姻在经济学上的意义就是创造了两者相加后的财富的增值,以达到各自的需求和满足,因婚姻所产生的家庭财富的性质及其维系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显露得十分充分。所以我们应该理解,也必须理解,基于爱情所产生的婚姻,因财产的争夺而解体或因解体而引起财产的争夺的客观存在。这时,因灵魂(或精神)的需求和满足而产生的爱情,已被具有实物状态的财产所征服。因而,在婚姻家庭法中,浓墨重彩地规定了夫妻离异时财产分割的原因。
    对事物的分析,往往先从哲学的范畴或角度去思考,能使人怀有人性的情感,因而,也可以使人全面本制地去认识。
    二、产权及产权交易的法律意义
    产权(财产权)是人们对有价值的特定物具有排他性控制的权利,这种控制权充分表达和体现了财产所有者在自由的前提下任意运作的各项权利。因而,财产权就是自由权,这是法律的维度内所界定的。这就意味着,当将一组关于某些特定财产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分配给了某个人时,则同时就将该财产项下的自由权赋予给了这个人,那么,这个人就可以按着自己的意志,在不需要任何人知晓和允许的情况下,对该财产自由地行使其项下的权利。
    财产权具有任何条件下的绝对所有权,笔者是难以苟同的。例如,在中国的国有企业工作的职员,享有企业分配给他居住房屋的财产权,这时对该房屋的财产权仅包含了使用权和一定条件下的处置权,而不涉及具有绝对性意义上的所有权。鉴于,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利,是企业分配给该职员相应劳动对价的一部分,就是说,如果职员放弃了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利,则他会得到例如现金收入上增多的补偿。因而,当该职员接受了房屋使用权利的时候,就放弃了其他形式的权利,而对房屋行使其权利之时,就具有了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的排他性和非相容性。
    一个通俗的典故,能让我们形象地理解财产权的意义:
    此路是我开
    此树是我栽
    要想从此过
    留下买路财
    这个拦路要财者对这条路虽然不具有完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然而,他具有与其他任何人相比较而言的相对优势,这时,他就具有了他人所不具备的也无法行使的权利。
    “财产权”,更诱人的意义,在于这种权利具有可替代性、可变换性和可流通性。
    当财产权利者对他们的某一财产产生兴趣,而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失去经营价值时,他就想用自己的财产换取他所感兴趣的财产,这样,财产交易就由此产生了。然而,任何仅利已而无利于对立的交易是无法实际的,因而,人们试图努力地探求可以达到交换目的和满足的交易对象及交易条件,这样,基于期待获得成功交易的“谈判”就成为欲做交易者首要思考的课题。因而,谈判理论是基于私人产权的前提下产生的,并在保护、巩固和扩大私人产权的实践范畴内,得到了完整的彻底的体现。
    人们把财产拿来进行交易,目的在于期望通过这种交易,使他获得比交易前更大的需要、满足和愉快。而约束这些交易行为并使交易的收益最大化的法律制度是实际、进行和完善交易的唯一保障。
    法律的奥妙在于她会设计出在交易过程中,能够使交易的成本最小,而交易的收益或交易所创造的增值最大的一套规则及方案。同时,当交易出现障碍或困难之时,法律也能够帮助人们克服这些障碍或困难,以达目的。另一种情况,就是在交易之中或之后若产生纷争,而交易者力图摆脱这种困扰又无可奈何时,法律又会帮助人们平衡这一纷争的利益关系,从中找到适当的切入点,以解决双方交易者的不快。
    产权法律制度建立的原则,就是遵循财产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即,在赋予财产权的一组权利时,要使这种权利的使用效率和由此给社会所增加的财富均为最大化,只要该法律制度或规则的建立和履行所支付的成本小于所获得的收益,那么,这个制度或规则就是合理的、有效的。
    三、世界产权贸易市场的创立与中国产权制度的进化
    世界产权贸易市场(World Trade Assets Market Inc.简称WTAMI)的创立,为全球寻求财产交易和增值的人士提供了最佳舞台。一方面,她促进了财产的流动性,为财产更能充分地体现其价值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又有力地推动了全球性的和国家地域性的产权交易规则及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完善。
    中国占有全球人口的四分之一的比例。如此巨大的人口数量无疑与所需求的交易数量是等同比例的。基于上述的分析,可以认定,产权的法律制度不仅仅是法律体系中核心的部分,同时,是代表文化程度的重要标志。
    绝对地难以置信,在一个没有私人产权,没有产权保护体系,没有产权交易的游戏规则的环境下,会有什么艺术家会天才般地创造出属于自己版权的能流芳人类的大作来?又会有什么艺术家在被人掠夺而署上别人名字的危险中,能将其用灵魂创造的大作诚奉人类?又会有什么艺术家在没有产权保护的压抑环境下,能够最大化地发挥其天赋?而如果没有艺术和艺术家,那么,这个社会的文明又用什么载体体现出来呢?
    中国的学者及实践者们,基于改革开放的需求,对产权及产权的法律制度的研究做了大胆的初步的尝试,然而,作为实践需要的产权法律制度体系还没有建立。代表这一体系的“财产法”的立法仍是个空白。
    有理由相信,中国加入WTO后,建立和完善产权法律制度必定成为政府及立法者的重要责任。而那些,正如WTAMI投入到中国产权交易开创事业中的人士,以及能够将中国产权交易纳入其重要业务范畴的WTAMI组织,他们不懈的努力不仅促进了中国产权法律制度的进化和完善,同时,是对人类文明进步的一大贡献。

浅析证券回购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浅析证券回购纠纷中的若干问题
 发表于1996年5月22日的《金融时报》   
全国很多在武汉、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和STAQ系统设立席位并做了较大数额的证券回购业务的金融企业,近半年来,其工作重点转到了“清偿、追讨证券回购业务到期债务上。”这些债务数额巨大、环节复杂。认真研究这些纠纷中的法律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和金融体制改革都有着重要意义。

    一、巨额债务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 金融企业在审批、注册程序中严重违法、违规,是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规范金融业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加之有关主管机关和中介服务市场对做回购业务的主体资格的审核不严谨,这就使有些企业或个人利用这些空隙,欺诈、挪用巨额资金。
    金融业在我国目前是个垄断性较强的行业,其经营风险在法律上和商务上较其它行业也大得多。因而,象发达国家一样,对从事金融业务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并从严管理,强化违法追究的力度,是十分必要的。例如,有一家金融单位将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非法“变更”,其技术处理的方法很简单,就是将复印件涂改后再复印。因为中介服务市场和客户们通常是不会审查原件的,那么,仅仅利用这张伪造好的复印件就奠定了引诱巨资的基础。当债权人找到“债务人”,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和“债务人”才发现真正的债务人已将巨款弄得不知去向了。对于在主体资格方面进行欺诈的行为,对该单位和负有责任的自然人应从严追究责任。
    (二) 金融行业承包状况不规范
    金融企业的主体资格是经严格审查和按特别法加以批准的。此种审批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金融企业在金融市场中的经营风险,从而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然而,一旦金融企业采用了不规范的承包经营方式,则对实现上述目的就是一个潜在的危害。
    例如,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这些企业往往是没有固定资产的非生产型企业)签订了做“证券回购”业务的承包协议,该非金融企业所承担的唯一义务就是每年向发包的金融企业交一定的利润。至于通过这种业务方式所融来的资金数量多少、用途是什么、偿还情况如何,发包的金融企业概不过问。这些金融企业误认为,承包者欠债多少都与已无关了,承包者自担风险,自己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待债权人追讨到发包者头上,发包者仍认为“事不关已”,将责任全部推卸到承包者头上。显然,这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
    二、对证券回购纠纷中诉讼主体的认定
    对于诉讼主体的认定是案件审判过程中最主要的问题。在证券回购纠纷中,对于诉讼主体的认定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
    金融业特殊性,一方面体现在其行业的垄断性,运作资金规模大和运作资金来源的大众性;另一方面还体现在金融公司派生出很多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业部门,有些企业与其下属的营业部门又建立了承发协议中的法律关系。例如,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其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期间的债权债务皆由承包人自身承担。然而,金融业的承包往往没有抵押金,即使有抵押金,该抵押金与其做的业务资金规模而言,仍属九牛一毛了。因而,这种风险抵押是毫无意义的。在这里,即使承包人抵押了几百万,但做的业务规模几个亿,多则几十个亿,承包人一旦还不了这些钱,若按照承包协议,这巨大的债务应由承包人承担。所有借钱券给该承包人的企业,是出于对发包人的偿还能力的充分依赖,而且,在交易之前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承包关系往往是没有明示给客户的。这是较典型的交易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形。
    因此笔者认为,金融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在承包期间承包人所欠的债务的承担,应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三、在证券回购的法律关系中公司人格应被否认问题
    在处理证券回购纠纷过程中,发现一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甚至股份制公司)竟然能非法设立、非法经营,欠下巨额债务又能非法规避。因而,对这些公司人格的认定问题是理顺这些纠纷中的法律关系的重要环节。
    公司人格的否认,并非对法人制度本身人,而恰恰是为了维护公司的独立性人格,维护公司必须有能力独立承担其民事责任这一法人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一)在证券回购纠纷中,欠俩加强团结的公司往往是在注册资金数额上、专业人员素质上和公司的经济性质上等等都是与法律规定相关甚远的。有家公司,在其工商注册时提交的公司章程中明确写明,全部注册资金由一家公司出资,然而在其法人营业执照上上却写着:经济性质为股份制。象这种在公司设立时就规避法律,在经营中又逃避偿还债务的公司,势必给社会造成危害,因而对这种公司的人格应该完全邓以否认,其所欠债务应由投资方承担。很多人认为,只要取得工商管理部门的法人营业执照,就不能追究其主办单位或投资方的连带责任。笔者对此观点持否定态度。
    (二)还有另一种情形,公司登记注册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其资产远远不能偿还其债务,破产清算更是保护不了债权人的利益。这些公司的主管部门或呈报单位往往得到了这些公司负债加强团结的好处,例如使用了这些公司借来的钱,或者得到了利润分成,或者共同投资于一个本不该投的项目,或者合谋欺诈,将借来的钱窃为已有。
    这是利用公司形态规避法律的典型例证。作为有足够偿还能力的特定主体,由于受法律规定的制约,无法实施某种行为,达到某种目的,便利用公司这一具有独立性的形态,在其旨意和控制下补入某一行为。其最终结果就是债权人没有权利追究该特定主体的民事责任,其下属的公司仅用九牛一毛的资产向债权人赔偿。这种结果对社会公众和债权人利益的侵害是极其严重的,如果任其发展,那么,社会的公平、正义及法律的尊严就无法体现出来了。

国际技术贸易的基本途径

发表于1990年4月21日的《国际经贸消息报》 
    国际技术贸易的途径,实际上也是国际技术贸易的种类。对此联合国技术贸易行动守则和各国法律都有许多规定。将这些规定和实践方面的做法归纳起来,可划分为三大类。即”软件”技术贸易,软件与硬件相结合的技术贸易以及国际投资方式下的技术贸易。
    一、技术软件贸易的途径
    这种贸易,不含有任何”硬件”交易的内容。它包括以下几种途径:
    1、国际许可证协议
    这种贸易是国际技术贸易中最主要的方式和途径。这种贸易一般都是通过许可证协议完成的。许可证协议,是以专利、商标的使用权作为贸易客体的一种合同。日本的东洋人造丝株式会社以高价从美国的杜邦公司买到专利许可,用于生产和销售尼龙产品,在两年中竟在日本和东南亚市场将杜邦公司击败了。这种许可证贸易与专利和商标制度密切相关,因而它是典型的产权的贸易。
    2、国际技术服务合同
    对于这种合同,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和世界工业产权组织(WIPO)对此种贸易都有规定。简括之,这种合同是指专利、商标、专有技术有关的或已公开的先进技术为内容的协议。
在以专利、商标为客体的贸易中,往往辅之以技术服务,以便实施专利、商标项下的技术。另外一种技术服务合同有时也是为了转让单纯的技术诀窍所需要的协议。在专利许可证贸易中,也可以写明技术服务条款,而不另订技术服务合同。在工程的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项目中,业主聘请咨询工程公司解答一些项目中的技术专题或提供一些技术服务。
    二、软件和硬件相结合的技术贸易
    设备买卖一般称为硬件贸易,但设备中一般都含有技术软件的贸易。
    1、买卖成套设备或承工程的同时买卖技术
    我国的成套设备引进,其中包含技术贸易。这种技术贸易,是通过包建或交钥匙工程完成的。第三世界国家大多使用这种方式。此方式往往是与工程承包合同结合在一起的。
    2、关键设备的进口合同中的技术买卖
    在关键设备的交易合同中含有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转让。营口的一家纺织厂,从日本、意大利引进关键设备,其辅助设备都是利用国产的。经技术改造之后,创汇上千万美元,这比单纯引进成套设备提高了许多效益。
    3、通过租赁进行技术贸易
    这是我国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的一种新方式。租赁来的先进设备本身含有工业产权或技术诀窍,因而这种租赁业务也就含有技术贸易。
    4、补偿贸易方式中的技术贸易
    这是一种国际融资性的技术贸易。在这种贸易方式之下,一方用信贷方式向另一方提供技术硬件即机器设备等,后者以其使用该设备所生产的产品(其他经双方确认的产品或劳务)分期予以补偿。这是国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有效方式之一。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可以增加出口,但学不到管理方面先进方法。
    5、合作开发方式下的技术贸易
    双方利用各自的优势合作进行科学技术研究,或者合作开发新产品、新材料和新工艺。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共同投资,共同确定研制的项目和计划以及研制方法。研制的成果由双方共有。利用这种方式,也可以学到一部分管理技巧并带进来先进的技术或先进的仪器、设备。
    三、国际投资中包含技术贸易
    例如,在国的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都规定了引进先进的技术内容:外商必须用适合我国需要的工业产权,非专利的先进技术和设备进行投资事业。这里的技术投资也就是技术的资本化。外方的技术投资有三种基本方式:
    1、技术构成资本入股
    此做法应慎用。不得不用时,应限定技术入股的比例和短于合资合同有效期的提成期限,以防止合资合同期满而投资中的技术部分已陈旧却依旧分成。
    2、合作经营方式下的技术贸易
    合作经营的一方提供专有技术或先进设备、材料和外汇资金,另一方提供辅助设备、场地和劳动力以及配套的本国货币资金,双方进行合作生产和经营,也是技术贸易的一种途径。因为合作中也传授管理技巧和技术诀窍。这种合作合同的拟订时必须注意,双方的产权、技术窍门、实物出资虽然不须以货币作价,但也不能不将其技术分成在合同中作出规定,以便双方按确定比例分配利润。
    3、合资或合作企业与合作方另订技术许可或技术转让合同。这样就避免了工业产权或技术诀窍成为股权而分得利润的状况,因而比较划算。
    以上三大类技术贸易的途径,最基本的是第一类,后两类是第一类的变型。

倾销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发表于1998年1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
   所谓”倾销”,是指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倾销幅度”。
   发达国家输入我国市场的产品往往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特点,因此尽管其价格可能高于国产产品,我们只能通过不断发展和提高国产产品的综合竞争优势与之展开竞争,然而由于中国市场现有的和未来潜在的巨大吸引力,有些外国厂商为了进入我国市场并抢占更多市场份额,不惜采用低于其本国市场价格或低于其在第三国的市场价格等低于正常价值的手段向我国市场倾销产品。这样就会造成我国相关企业缩小或失去国内市场,利润下降,开工不足,工人失业,甚至企业倒闭。
    上市公司往往是我国相关产业中的龙头企业,在其所在的行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市场份额,是外国企业在中国的主要竞争对手。因而国外产品倾销行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是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可能受到的损害除了上面所描述的直接损失和后果外,还有以下潜在损害:上市公司可能出现增长被剥夺,发展潜力受到抑制的侵害,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进口产品的倾销,上市公司本来具有拓展市场空间、增长产品销售从而使企业增值和发展的潜力。
  由于倾销的出现,即使上市公司仍能保持住原有的市场份额,表面上并没有滑坡,但实际上他们已经失去了市场份额继续增长的机会。而对上市公司的所有者─广大股东来说,公司未来增值的潜力和发展的前景,是他们对公司是否报有信心的重要依据。
    与倾销产品无直接竞争的产业及其上市公司也可能受到损害。有些产品虽然不直接与倾销产品形成竞争关系,但由于消费者受倾销产品低廉价格的吸引选择了倾销产品,因此就会减少或放弃对其他产品的消费,从而使这些企业遭受”殃殃及池鱼”之祸。对那些消费倾销的产品─把倾销产品作为原材料或零配件,生产加工制成品的企业来说,可能由于暂时的成本降低和利润增加而作出错误的判断决策,盲目扩大生产。一旦倾销停止,可能由此波及和影响到整个产业乃整个国内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没有市场,安有利润
    证券投资收益来源于两方面,其一是企业分配给股东的红利,其二是该企业股票在市场上的差价收入。这两种收入均基于企业已获得利润及获利潜力。而有利可获,则基于该企业的产品能以高于其成本的价格销售出去,并且现在和将来能够占有一定比例的市场份额。
    只要有国际经济和贸易往来,市场就是国际化的,生产企业绝不能将国内市场作为唯一市场,将国内同类产品作为唯一的竞争对手;消费者亦不能将某企业在国内同行业占居首位,就将其视为者。因为,进口的同类产品正在或将要挤占更多的国内市场份额。这就是十五大所倡导的要搞跨行业、跨国界大企业集团的意义所在。
    对我国众多的上市公司来说,在市场趋于国际化的同时,股东和股本资金的来源也在趋于国际化。要想到国际市场上去筹措资金,其产品现在占有市场份额的情况和发展的前景肯定是外国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出口产品倾销行为将会导致外国投资者,尤其是产品出口国的投资者对倾销国的上市公司丧失信心,放弃投资选择或出售所持股票,引起股价下跌。对国内投资者来说也是一样。
    有些上市公司的产品结构很单一,集中在一个行业的几种产品上,甚至以一、二种产品的生产为主。这些产品若受到外国产品倾销的压力,其所占市场竞争份额递减的可能性就会更大,从而严重削弱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倾销产品较好的质量和过低的价格会对上市公司正常的市场营销行为构成威胁,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国内企业以公平竞争方式开拓市场的努力事倍功半,甚至徒劳无功。
    作为以扩张本国产业,占领国际市场为目的的倾销行为,对国内产业和股市的影响是直接的和巨大的,对此上市公司和广大股民都应给予高度重视,尤其是上市公司,更应从理性的法律角度客观地对待倾销问题。
    运用反倾销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打击竞争对手<BR>所谓”反倾销”,是指进口国依法在倾销幅度以内征收反倾销的惩罚性关税,以限制或排斥进口产品,保护本国相关产业。
    (一)上市公司要依靠财力和其他优势,建立自己的信息情报收集和分析处理系统 
    判断一种商品是否构成倾销,需要掌握确凿详实的国际国内市场资料。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和我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的规定,一种商品倾销行为的成立由两方面构成:倾销的存在和实质损害的存在。确定倾销是否存在需要首先确定这种商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然后比较二者的差额,前者高于后者的,可确定倾销存在,高出的差额部分,为”倾销幅度’。而实质损害是否存在则要通过调查倾销产品的数量,倾销产品的价格,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库存等四个方面来确定。
    上述一系列数据、标准和事项的判断,需要搜集、调查和分析国内外大量的资料和信息。上市公司只有依靠有效的情报信息收集处理系统,才能及时发现和正确判断进口产品的倾销行为,从而确定应对之策。
    (二)遭到进口产品倾销的上市公司以及其他企业要联手协作,共御”外敌” 
    进口产品的倾销,损害的不仅是个别企业的利益,更是国内某一产业的利益。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把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作为认定倾销的一项基重要标准。国内产业,是指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产量占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全部产量大部分的生产者。依照国际惯例,当支持反倾销调查申请的国内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数量不足国内该类产品生产总量的25%时,不得提起反倾销调查。因此,遭到进口产品倾销的上市公司之间、上市公司与其他企业之间要共同合作,通过行业协会或组织产业联盟协调行动,这样才能确保反倾销申请获得成功。
    (三)反倾销措施对股市的影响
    对一项反倾销申请初步裁定倾销成立了,该产品将被征收临时反倾销或被要求提供保证或担保;最终裁定倾销成立的,将被征收长期(一般为五年)反倾销税。因此,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开始,将会成为利好消息,使该行业上市公司股票上涨。一旦进口产品被裁定倾销成立,无疑会增强股民对该类上市公司的信息,刺激股民的投资欲望,从而带动一个甚至几个板块的股市行情上扬,使股民和上市公司均在反倾销行动中成为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