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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废纸变成摇钱树

美国废纸变成摇钱树

摇一摇, 噼里啪啦,
晃一晃, 金钱落下;
 浇一浇,新枝多杈,
灌一灌, 主人大发。
 
这是摇钱树带给人类的美丽画面,粗粗的树干上混着杂色,偏土色,偏灰色,又偏白色。树枝茂盛,绿叶郁葱,能挂上很多东西:很多美元、欧元,还有金元宝,而且朦朦胧胧,忽明忽暗。
 
这颗大树不是生长在土壤里,而是生长在成堆成堆的废旧报纸杂志上,当然,是美国的废报纸。
 
那是1989年底和1990年初的时候,几个在美国洛杉矶混了10多年但无所事事的台湾人,知道了中国大陆造纸厂的原料全部靠进口纸浆和树草制浆而且越来成本越高、越紧张的情况,但那时,美国的废纸成本却很低而且质量好、出浆率高,他们就想尽办法动员西海岸刚从大陆来美国的中国人,让他们使劲地联系并说服中国大公司的人,来买美国的废纸给造纸厂作原料之用。
 
废纸,乃无用之物,无用乃扔弃之物,扔弃乃无价值无利润之物,因而,废纸是免进口关税的,而那个年代,有利润赚钱的所有进口物品,都是要进口关税的,且关税都高达30%——100%,那么,以无用之物之名进口,进口后又变成有用之物和有价值之物,那么,这高高的进口关税就是净利润呀!这就是中国双轨制时代的商业法则。
 
成者,定是先知者,先知定是知晓将发生什么,因而,顺潮流是晚者,先者是知潮流而推潮流者,推潮流者是光脚者,所以,与穿鞋者相比较,为无有者和无所谓者。
 
在洛杉矶的台湾人也罢,还是大陆的进口商也罢,就是知道了并敢于运用双轨制法则的奥秘,抓住了时机,创造了利润巨大的空间,获得了财富。
 
在美国收购各家的废纸是不需要给主人钱的,一般各家都是每天夜里将废旧物品放在大黑塑料袋中,放入门口的大铁桶里,收购人在天亮前就拉走了,然后拉到加工的货场进行分拣和分类。这样,收购者的成本就只是运输费和人工费。
 
美国废纸标准的第15号——旧褐色牛皮纸,1990年时称为旧牛皮卡纸,是以大卷筒为单位包装的,与新牛皮纸的区别就在于有边角的破损或纸面的品质不均匀和色泽不一样,那么,如果对新牛皮卡纸进行人为的穿眼打孔或边角的破坏,那么,只要切掉那些破坏的部位就仍可以当作新纸利用,这样的加工切割的部分仅仅是新纸比例的10%——20%,而新纸的进口关税高达50%或更高,就是说,按着上述所说的双轨制下的游戏规则,将新牛皮卡纸人为地进行小程度的破坏后,以15号废纸的名义进口过来,那么,仅关税部分的利润就在30%——40%之间,再加之国内市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不公开性及经营的垄断性,都造成了进口纸张的紧缺和价格的偏高及不稳定。贸易商就靠着这些因素赚成了生产商。
 
1990年5月,我作为国务院直属的中国包装总公司的职员,开拓了美国废纸进口中国的业务。从此以后,美国废纸贸易就成为了中美贸易中的一颗亮星,吸引了很多人进入了这个领域,给包括中国首富张茵在内的这些无畏之人带来了无穷的商机和财富。自然,美国的废纸就成了一颗摇钱树。

再生资源的头把交椅——日本经济的轮回

再生资源的头把交椅——日本经济的轮回
 
日本是世界上再生资源利用率最大的国家。作为一个自然资源缺乏又多灾多难的小岛国,铸就了日本民族的极端式性格。这种性格既有冷酷漠视的刚毅,又有感性热烈的多变。前者是一贯性的潜质,有利于艰苦岁月的忍耐和奋斗不息,而后者是间断式的性情,有利于对特殊时期特殊事件处理时的专注、执着和好胜。
 
在经济政策的制定上,日本民族性格的特质得到了充分体现。对于本国能够完全有自主权和控制权的领域,不惜代价地去创新创造和发展,成为世界之傲者,而对于那些需要国际间合作的领域,则表现出极大的容忍度。自然资源的国外投资开发和再生资源的创新及领先就是如此。
 
由于资源绝大部分依靠进口,从上世纪60年代起,日本就开始重视资源的再利用。1971年,颁布了《废物处理法》,该法将废弃物分为2类,一般废弃物和产业废弃物,并建立了2个处理系统。1991年颁布了《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2000年做了修正,旨在抑制废弃物的产生(reduction),再次利用废弃的产品及其零部件(reuse)和资源再生利用(recycle),1991年还颁布了《包装容器再生利用法》。
 
2000年,是日本“循环经济立法元年”,颁布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废弃物处理法修正案》、《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修正案》、《建筑材料循环法》、《可循环食品资源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和《家电再生利用法》,该法规定,汽车、电脑、金属制家具、子弹游戏机等19种产品的设计和使用效能上要做到原材料的最大节约和使用寿命的最大化,还规定50种产品在设计工艺上做到再利用时拆解的方便,易于对各零部件的分拆分解。
 
日本在资源再生的科技和生产工艺上可谓遥遥领先,日本对旧汽车座椅上的泡沫塑料进行重新加工处理后,又成为新车上的座椅。废塑料瓶经过加工提炼成颗粒聚乙烯,再经过制纤和织布,做成了西装、手套和领带等服装服饰。废空调、冰箱、洗衣机、电视等家用电器的再利用率达到99.7%,而另外的0.3%是灰尘。
 
   东京地下有4条各为 16公里长的垃圾运输管道,通过这些管道,将东京各城区的垃圾运输到各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理率达到95.4%,成为新的能源。东京已建设20座焚烧厂,每天的处理能力达到600-800吨。
 
作为小国,日本经济发展的轮回是科学的、领先的和傲视群国的,
而作为大国,中国不能不深思和快速行动。

“违法作为”和“不作为”岂能成为公务员的荣耀?(2)

“违法作为”和“不作为”岂能成为公务员的荣耀?(2)
 
三、该拒绝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该项行政审批的新法规较老审批办法要简单化、高效率和合法化。在新法规办法未正式实施前,不应停止对积压申请的审批,而应参考新法规的基本精神、原则和要求,对按照旧办法正在审核的企业,在审批中予以参考和调整,这是法治社会所遵循的最一般性规则和要求。如果监管司从上月起对所有(绝大多数)的申请企业予以拒绝,将这些企业的审批置于新法规实施之后,是为了减轻现存积压的审批压力的话,那么,监管司至少应对此行为作出稍微正规的通知,以使申请企业明确知道在新法规实施后重新递交申请的权利和时间安排。
 
《行政许可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30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38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管司的电子监管系统的通知仅“不予注册”就算完成了其行政行为,这严重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上述规定,严重剥夺了原告企业的合法权利,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营和计划,给申请注册的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四、严重否定事实,且没有任何的依据和理由
8家申请注册企业的文件是完整的、全面的,没有任何的问题,5家企业都是我们在2月16、18日寄出的补充材料,该些企业都是有实力 ,专业从事某一项废料并有丰富经营经验的公司,监管系统所说的不合格文件的不合格性是根本是不存在的。
 
五、监管司的工作态度不负责任,工作状态极其混乱
我们提交的补充文件多次被遗丢,却说我们没有补充文件,这令我们十分头疼,并且在回函中竟然将企业申请的内容都搞错(见证据4),这种可笑的错误如果属于经常性的话,那么,怎么能应付每年几百家的企业申请呢?怎么能做到《行政许可法》第33条规定的:“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第37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定要求呢?
 
综上,监管司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申请企业的权利,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违法作为”和“不作为”岂能成为公务员的荣耀?

“违法作为”和“不作为”岂能成为公务员的荣耀?(1)
 
————质检总局监管司的严重侵权行为
要求:
1、立即对拒绝注册的企业恢复审批程序,履行行政审批的义务;
2、说明拒绝废料进口注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3、说明拒绝废料进口注册所依据的法律和法规;
4、立即开始受理境外企业的新申请,并参考“新法规办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定对新申请企业予以受理审批,履行行政审批的义务。
 
质检总局监管司的“违法作为”和“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外国企业申请行政许可的权利,严重侵犯了外国企业的经济利益,侵犯了外国企业的商业信誉,给企业的经营造成了巨大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其行为是严重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质检总局监管司的行为符合《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第4款、第41条规定的情形,符合第2款的情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一、    监管司强行剥夺了外国企业申请行政审批的权利
本律师所代理的5家公司的补充材料,是于 2009年2月16日和18日(见证据1)下午在邮局邮寄的,一般情况下,2月19日才能收到,那么,此后2月份就只有一个星期的工作时间,按着监管司工作人员电话告诉的事实:自3月份开始,未审核完的企业全部归入“拒绝注册”的行列。那么,监管司不可能在2月份最后工作的一个星期中看完并审核出那么多企业的文件,所以,通知被拒绝注册的原因是由于审核了全部材料文件(补充文件)之后,是因为文件不符合要求而被拒绝的理由是不可能存在的(见证据2),是撒谎的。而真正的原因是,由于新法规的审批办法完全是受《行政许可法》约束的,是完全的行政许可范畴内的行为,而监管司在5年里未按《行政许可法》审批的企业现已积累了800多家(审批处处长告之),而监管司必须在新法规办法正式实施前处理掉这些申请,但依照他们的能力和效率是根本完成不了的,时间迫在眉睫,无奈才对大批企业的申请予以拒绝,全部推迟到新法规实施以后。
 
然而,现在距离新法规的正式实施至少还有几个月的时间,递交给WTO组织审议的60天是法定时间,这样,由于监管司几年来低效率的不负责任的工作而形成的损失就全部推给了外国的申请企业,即:由监管司低能作为和不作为而带来的不利后果,由本来就受到损失的外国企业来承担了,这样,外国企业就被两次严重地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可谓雪上加霜。
 
二、    新法规审议不是“不作为”的借口
新法规正在核准并提交WTO组织期间,监管司应该依据旧办法加紧审批积累的企业申请,对企业的申请文件应该按照老审批要求并参照新法规的立法精神和规定办理。从2008年12月份至今,监管司就停止新申请的受理,这就已经剥夺了企业行政申请的权利,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更甚者,2009年4月17日下午15:30点,监管司的进口废料电子监管系统通知:拒绝注册多家企业(见证据3)。本律师所打电话咨询:为什么和是什么意思?审批处人员告诉说:从上个月开始,未审核完的所有企业全都拒绝注册。本所询问法规司,他们竟然不知道这些情况。但是,电子监管系统呈现的却是“文件不合格,不予注册”——《注册申请材料审查条件,所列第10—11,13条款,本局不予注册。这与其拒绝注册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完全相反。系统表明拒绝注册的理由是申请企业的文件不合格并列出了第几个不合格文件,这与审批处人员告诉说的事实和理由(上个月开始不注册)是完全相矛盾的。这是行政的不作为。

政府公务员也要专业化

                                                                   政府公务员也要专业化
 
我国很多公务员将自己的工作只当作饭碗,而不是事业,这样工作效果自然就带有了儿戏的色彩。其实,法律上对政府公务员的要求也是很严谨和苛刻的。
美国《管理程序法案》于1946年通过的,它详细规定了政府规则制定的过程,以及这个过程如何确切地在政府的执行机构得到贯彻。
 
政府在宣布某项规则或行政性的裁决之前,要举行听证会,要陈述证据、传告证人,进行完这些程序之后才能做出结论。整个过程要有正式的记录,这些记录被保存下来,做出的结论有可能由法院进行法律审核和检查。
 
英国行政法中有“不良行政”的概念,它是指政府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偏见、疏忽、漫不经心、延迟、不称职、不理智、任性、卑鄙和武断等等。这些情形就造成了不公正、不公平、不应出现的困境和比法律救济后还要大的损失的“后果状态”。表现在具体的行为上,包括:不愿意将当事人当作有权利的主体;态度粗暴;不愿意或拒绝回答合理的问题;因疏忽没有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主观故意以误导或不充分的方式和内容回答问题;忽视合理有效的建议;拒绝给予救济;不告知当事人拒绝的理由和依据;行政的程序错误;在管理上缺乏对遵守充分程序的监管;在产生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没有适当地调整那些僵化的规定并缓解和控制因遵守僵化规定而产生的不良后果。
 
英国的《公民宪章》将公共服务及服务的质量提升到“至上”的高度。显然,政府公共服务的水平、能力、程序及质量是社会公平非常重要的基础。
 
如果每位公务员都以专业的职业人员来约束和要求自己,上述所描述的不良行为和现象就会很少发生。基于公务员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的低下,再加上主观上的轻视和懒惰,使工作中的行为具有随意性、情绪性和非专业性,然而,作为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看似很小的事情,很小的疏忽,但却给当事人造成以法律救济手段解决都无法弥补的损失,这就是“不良行政”所产生的侵权的法律后果。
 
这种后果直接造成社会成本的加大,当事人(企业)因为没有机会行使充分的权利而只能采取法律救济手段,因而就产生了救济成本;因为被延误而造成了商机的丧失,因而就产生了再等商机的机会成本的加大。
 
而作为“不良行政”的主体,政府部门也会因为增加解释、说明、救济等行为而产生附加的成本。因而,就造成了很多运行链条上成本的巨大增加。这是全社会的负效率和负效益,因而,公务员的专业化高质量的行政行为是社会高效率运行的基础。

进口的“废料”应改为“再生料”

进口的“废料”应改为“再生料”
 
我国惯例中所说的废料,意即废物中的原料,因而,无论在国家标准中还是法规中,都将之定义为“可用作原料的 固体废物 ”,关键词还是框架在“废物”上,这就使概念变得简单化和不科学化。
 
然而,在国际环境法中,对“废物”的定义还是较完整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1987年给“废物”下的定义是:不合乎标准或变质的产品,意外倾倒、遗失、或污染的物质,已不再适合利用的物质,各种生产残渣,不再使用的产品等等。一份清单中罗列出具有回收或再利用可能性的物质,另一份清单列出危险废物的类别,包括易爆性、易燃性、刺激性、有害性、有毒性、腐蚀性、传染性、致癌性、生态型等性质的物质。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第2条规定:“废物”是指处置或打算予以处置或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加以处置的物质或物品。这里的“处置”包括将废物置放于地下、存放于地表、排入海洋或排入海洋之外的水体等最终的处置方式,也包括对废物的再循环和回收利用。
 
从这些定义中可以判断:废物是指废弃之物,而绝对不是统指旧物;旧物是指用过之物,而绝不是废弃之物。我国官方的规制性文件将两者混合为一,统称为“固体废物”,而进口的固体废物就加了一个定语,称之为“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细细体味,就能悟出,这与国际上给的定义是矛盾的。
 
一方面,进口可用作原料之用的那些物质,虽然都是旧物质,但都是经过加工(分类、整理、拆解、切割等等)处理后的产品,这时是真正的原料产品,而绝不是“废物”范畴的东西了。例如,汽车外壳,经过分拆和切割后形成统一的大小块,这就是210号废钢产品,它是很好的炼钢材料,这种产品怎能与垃圾等废物概念相混同呢?更典型的就是旧塑料瓶经过清洗、切割、制颗、烘干等一系列生产程序后生产出来的白色塑料颗粒,用于高密度PVC塑料产品的生产(电脑电视外壳、键盘、鼠标等),这时的白色塑料颗粒怎么能与餐馆垃圾桶中废塑料袋统一并称为“废物”呢?
 
另一方面,按照国际环境法的精神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废物是不允许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的,而我国却是世界上进口这些旧原料最多的净进口国,这又与国际公约相违背。
 
因而,“废物原料”之称是错误的概念,它既造成了所用企业经营中的麻烦,又造成了政府监管中产生的误解和障碍,更造成了社会上认识上的混乱。所以,“废物原料”应改称为“再生原料”。

分别建立“再生资源法律体系”和“废物法律体系”是当务之急

                    分别建立“再生资源法律体系”和“废物法律体系”是当务之急
 
未分类的废物肆意丢弃堆放,尤其是进口有害废物,这都是属于严重违反环保法的侵权行为,如果达到了较恶劣的程度,就触犯了刑律,就是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988年,意大利的一家公司将3800吨的有害废物用5条船通过尼日利亚的科科港进口过了海关,然后放到了附近农民的土地上,每月向这家农民支付100美金的土地租赁费。这批废物含有聚氯丁烯苯基,它是一种高度致癌性的化学物质。这些废物散发出恶臭,流出了脏水,造成码头工人及其家属因被传染损害而瘫痪或被灼伤,另外有19人因为吃了被这些脏水污染了的大米而中毒死亡。
 
尼日利亚政府经过调查核实后采取了措施,疏散了被污染地的居民,逮捕了多名搬运人员,并将这个案件上升到了国家外交领域的高度进行交涉。意大利政府表示了非常人道主义的姿态,下令将这些有害废物和被污染了的土壤进行了处理,并运回意大利。
 
有毒和危险废物的管理逐步形成了由国际组织的决议和国际条约所构成的国际法律体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开罗指南》呼吁世界各国应采取立法的形式来确保人类健康和环境不受生产和管理危险废物而可能造成的危险。197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通过的《全面的政策》包括了产品的设计、制造、利用及废物回收和处置的一整套措施,目的是以最有效的、最经济的方式减少废物的损害和成本。欧盟早在欧共体时期的1975年就确定了关于废物的法律框架,该框架要求成员国必须有力地采取措施促进对废物的防止、回收和加工,鼓励减少废物的数量,并设立主管机构对废物的处理进行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
 
危险废物的跨国界转移是国际环境法体系规制的一个重点,国际法强调各国必须遵循一般性的原则,即国家在出口并转移废物时承担着不得损害他国环境及地球公域的义务。
 
因而,废物肆放和跨国界转移的损害属于侵权法的规范范畴。正如古罗马的法律谚语所说的:“造成了损害就得赔偿”,和“使用自己的财产时不应该损害他人的财产”。
 
侵权法的原则旨在告诫人们:无论如何,一种行为的结果都不得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如果存在这种结果,那么,这个行为就构成了侵权,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而,废物管理领域的法律制度应建立在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大法律基础之上,基于此,应该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域,来调整和规制危险废物的回收、处理、进口、非法交易等行为,应建立一个“废物法律制度体系”框架。
 
而与此具有本质区别的是,进口再生原料和国内再生原料的回收、交易、处理利用和企业组织的资质审批监管等等,是另外独立的法域,这个法域的建立基础是资源法、环境法、贸易法等二级法律制度。这个再生资源概念项下的所有行为都是围绕着关键词“资源”而展开的,其所有行为的一致目标也都是资源,因而,规范这个领域行为的法律制度也必然围绕着如何最大效率、最大效益和最大公平地利用再生资源,使其为人类造福这个主旨上。
 
显然,这在立法目标、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调整规范对象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域。
 
现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上、政府政策上、企业经营的监管上和国际贸易交易上都将这两个法域混为一谈,造成了法律概念上的误区,这为监管和经营都造成了重大的阻碍。
 
全国人大对此应予以高度的重视,并组织专家尽快开展区别立法的工作,使我国的再生资源产业能够与时俱进和与国际俱进。

The environment of the law and policy for handling of non-performing assets

            The environment of the law and policy for handling of non-performing assets 
                                                                                    ——by Helen Y. Peng
 
Speech at “International Forum for Disposition of Non-performing  Assets”
 
As we know, the fair and reasonable and proper law or policy  which protects the liberalization of investment ,safeguards competition and sustains a fair and orderly market is as important to investors [...]

为什么奥巴马主打新能源的牌?(2)

为什么奥巴马主打新能源的牌?(2)
              ——向可再生资源淘金
 
奥巴马新政中准备向清洁能源产业的私人机构予以战略性的投资达到1500亿美元,以促进替代能源的研究和开发,并且,碳排放税收的收益也用于补助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上。
 
2012年,美国发电量的10%将来源于可再生能源,奥巴马的新能源政策提倡要发展用农作物的废弃物生产生物燃料。
 
充分有效地利用可再生资源,是保存有限自然资源的唯一方法和途径,未来30年中,再生资源产业为人类提供的原料由目前占总原料量的30% 提高到80%,将产生“有多少旧物就产生多少新品”和“天下无废物”的循环经济态势和经济模式,将使人类挑战废弃物的科技革命升级到更大的高度。
 
“天下无废物”,阐明了高科技的伟大力量和无所不能的禀赋。任何废弃物和垃圾经过机器的粉碎、搅拌及高温处理后都能成为各种原料(当然危险废物要做特别的处理)。很多国家对建筑工地须具备将建筑废料再生成可用材料都在法律上做了规定,建筑企业必须在拆解旧建筑时,在工地就安装废料的粉碎机,当场就进行机械处理那些废料,然后与新料搅拌后就可用于工地的新建筑上。这不仅科学地处理和利用了废料,节约了资源,同时大大节省了废料的运输费,又避免了给社会带来废物运输的污染和影响。
 
这是个科学而完美的设计,然而,这种建筑企业与可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融合为一体的实现,却是个系统的工程,这需要在法律、政府政策、技术和产业链安排等多方面上进行系统的配套。因而,只有将可再生资源产业的支持鼓励和大力发展作为国家战略,才能实现这些设计。
 
有些国家部委打着环保的旗号,极力反对和恐惧废旧原料的利用,尤其对进口废旧料更是百般阻力,将其中具有1%垃圾的可能性当做天敌,认为这就会给中国带来环境的巨大危害。但这是以1%的或然性换取的是对可再生资源金矿的舍弃和对自然资源无限的损害及丧失,孰重孰轻,作为政府官员不能不去思考和盘算。
 
废旧料的进口是应该大力鼓励的,尤其在金融危机的全球经济低迷时期,各国的废料价格大幅下跌,我国政府应该在财政上积极支持企业多进口废旧料作为储备。这个时期,我国不仅能从各国进口到优质的废料,而且价格低。我国企业通常在外方的价格已跌去30%的条件下,仍为几美元一吨的优惠而艰苦谈判,这主要是企业的流动资金的限制所造成的,一年用10几万吨的废料,却对几千吨的积料都感到压力,这根本无法从涨跌起伏的市场上捞到低价货而节省原材料成本。
 
作为世界人口最多、消耗最大的国家政府,我国政府应该学习奥巴马的战略精神和棋高一筹的政治技巧,极大地保存上帝赋予人类的自然能量,在现有扔弃的资源金矿中挖掘能量和动力,这才是大国之策,大国之政和大国之强。

为什么奥巴马主打“新能源”的牌?(1)

为什么奥巴马主打“新能源”的牌?(1)
                                              ————建设智能电网战略的伟大意义
 
本文所述的“新能源”概念包括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两个领域。美国众议院能源与环境委员会于 2009年4月24日的对气候法案的辩论,对建设智能电网的国家战略取得了高度的一致。这充分表明了融数字高科技、高互联性和新式能源为一体的智能电网基础设施是国家最重要的经济运行硬件,它将支持和促动很多相关产业链的发展。这在奥巴马的新能源革命中,是最能够取得短期战略胜利的一张牌,这也将使再生能源成为一个明星产业。
 
电力系统效益的最大化,将直接作用于电力工程、通讯、信息产业、新式能源产业及生产性企业和民用生活成本的降低,即,国民经济运行的大部分成本费用将依赖于电力系统运行成本的降低和高效率,而成正比例作用地随之降低和提效。
 
电力系统是通过发电、输电、供电、用电和服务环节流程的智能化、信息化、数字化和互联化的实现,来整合和改造这个传统的电力流程。本质上就是更有效地重组人类的能源体系,改造人类的基本生产方式。
 
智能电网的革命,彻底改变了现有电力供应商的低端性、唯一性供电的运行模式,从而改变升华为融综合能源、通讯和信息服务综合供应商为一体的高端运营模式,电力基础设施通过加载数字设备和芯片技术,从而达到通讯和信息服务融合电力供应一起,同时提供给消费者的目标。消费者的私有电源插座,可以在接上公共插座上后自动计量耗电量和进行买电的交易,将电力消费和通讯信息消费变成了随时可实现、随时可结算的一体化功能,同时,智能电网的数字准确性、稳定性和方便性,使电力消费者也可以成为风能、太阳能、氢电池、生物沼气等小型新能源的生产者,从而成为电力的提供者,由此获得一定的收益。
 
奥巴马变革设计的智能电网具有4个伟大的功能和意义:高温超导性、电力储备性、可再生能源与分布式系统集成性和传输可靠性及安全控制系统。奥巴马将目标锁定在要充分地、最大限度地利用可再生能源,而将传统能源的自然禀赋储存起来,这是比倡导传统能源的小布什棋高一筹的重要一步。
 
我们律师所进行的意大利投资风电场项目过程中,对电网革命的伟大意义深有体会。
 
我国国家电网网络的有限性、陈旧性及不稳定性都造成了电力生产企业运营的困难,成为外国风电公司投资中国的严重桎梏。很多省份的风电场没有国家电网系统,风电企业生产出的电力无法输出和售出,造成无法及时收回投资并盈利的困境。这直接严重影响了外国企业对中国新能源项目和环保项目的投资热情,也造成这些产业国内市场的混乱和腐败,造成了地方政府官员为了获得投资者的好处,毫不负责任地承诺与国家电网的连网及其经营收益,这样,投资者迫于销售的压力,不得不以金钱交换那海市蜃楼的政治承诺。
 
电网体系的自动化、信息化、数字化和互联化的智能电网的建设,将是人类生产力的又一大飞跃,是人类生产模式和生活模式的又一次革命,是人类战胜自然条件的局限性并创造了无限空间的又一次胜利。
 
中国若抓住了这次机会,就使中国占领了能源革命的制高点,这将直接带动很多相关产业的崛起和腾飞,可再生资源的充分利用及这个产业的地位都将上升为最重要的位置。这将使我国能够抓住这次经济飞跃的机会。